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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超期费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防范市场风险,明确和规范超期费制度的实施过程,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六十一条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超期费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明确和规范超期费制度的实施过程,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六十一条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超期费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补充,交易所、会员实施超期费措施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当黄金延期交收合约清算后持仓总量达到250 吨以上或白银延期交收合约清算后持仓总量达到4500 吨以上时,交易所自下一交易日清算时起对该合约收取超期费。具体的收费方式按下述规定,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告。

第四条 交易所对连续持有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持仓收取超期费,超期期限分为以下4 档:

第一档:30 个交易日(含)以上;

第二档:60 个交易日(含)以上;

第三档:90 个交易日(含)以上;

第四档:120 个交易日(含)以上。

超期期限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某持仓连续持有时间为62 个交易日,则适用于第二档;某持仓连续持有时间为95 个交易日,则适用于第三档;以此类推。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上述超期期限中某一档的持仓收取超期费,并根据该合约市场持仓总量的变化调整超期费率。具体的费率调整表如下:

表一 黄金延期交收合约超期费率表

当上一交易日清算后持仓量(X)处于以下标准时 超期费率

250 吨≤X<300 吨 0.02%

300 吨≤X<350 吨 0.03%

350 吨≤X<400 吨 0.04%

X≥400 吨 0.05%

注:X 表示合约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为吨。

表二 白银延期交收合约超期费率表

当上一交易日清算后持仓量(X)处于以下标准时 超期费率

4500 吨≤X<5000 吨 0.02%

5000 吨≤X<5500 吨 0.03%

5500 吨≤X<6000 吨 0.04%

X≥6000 吨 0.05%

注:X 表示合约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为吨。

第六条 超期费措施实施过程中,随着清算后市场持仓总量变化,交易所可以根据当前的市场情况,重新选定超期期限(第四条所列超期期限中的某一档),并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公告。

第七条 每日清算时,交易所对会员收取超期费,超期费计算公式:

超期费=超期持仓量(手)×交易单位×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

第八条 当黄金延期交收合约清算后持仓总量低于250 吨或白银延期交收合约清算后持仓总量低于4500 吨,从下一个交易日清算时起对该合约停收超期费。

第九条 交易所会员应严格按交易所规定的超期持仓范围和超期费率同步向相关客户征收超期费。

第十条 超期费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第十一条 交易所原则上每年根据市场情况对本细则规定的超期费措施启停标准及超期费率表重新修订一次,并于施行前提前5个工作日公示。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 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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