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倒草丛误被击毙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界限在哪-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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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
2017-1-19
经蕲春县公安局初步调查发现,1月12日晚9时30分许,大同镇葛山村村民周某生、周某江、周某华三人,途径狮子镇东山村路段时,周某生因饮酒后站立不稳,不慎滑入山沟,其他两人为拉拽他,一同滑进沟内草丛中。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